他将所有实质性要素从法治国家概念中放逐出去,法治国家被界定为通过法施行国家目的的国家。
因此地方政府与人民的关系,比之中央政府来得更深切。在这种精英意识的支配下,他们往往自命清高,视普通百姓为等着他们去拯救于水火之中的群氓。
为什么在西方社会看起来很成功的地方自治在中国总是难以取得成效呢?学术界对此作过许多研究,其中不乏深刻的见解,笔者在总结他人成果的基础上.不揣冒昧,将其原因归纳为以下几点: 1.源远流长的专制历史阻碍了地方自治制度的形成 在国家组织的范围内,地方自治是一项宪政制度,它以法治为前提,以民主为依托。但中国自有文字记载以来,就是一个高度中央集权的专制社会。因此,在大陆法系的理论中,常常将地方自治当作一种中央权力的纵向分配,与国家公权力的横向分割形成对应,并且将此界定为民主制度的基本框架,即上下左右的权力制约。⑥ 美国传统的法学理论即作此理解。参见[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程崇华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18页以下。
(一)个人自主权 18世纪末期,激烈的和革命性的观念横扫西方世界。在这一过程中个人实际上就让渡了一部分个人权利,由于这种让渡是完全自愿的,所以个人并不会产生权利被剥夺的感觉。在民主政治已经成为举国上下一致公认的政治秩序诉求的语境中,公权力机构理当在重大政治问题上释放相关公共信息,重大政治决策应当让国民充分知晓,也就成为中国现行宪法所创设的宪政主义法权安排之应有逻辑。
换言之,聚焦在公议主题事件背后的网络谣言,本属于公民基本权利的基本宪法权能样态。【内容提要】 当下围绕着公意主题事件而生成的网络谣言,多为公民基于参与公共政治的联动机制而形成的信息求索机制,属于公民权利的宪法机能形式。[法]邦雅曼•贡斯当:《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阎克文、刘满贵译,上海:商务印书馆1999年1月第1版,页67。如果我们从互联网在中国的大规模民用化并成为国民学习操演民主政治的重要平台之后的发展状况来看,互联网上的信息传递过程就有明显的维权导向和寻求法律正义的导向,围绕着相关公共政治事件的信息生成和传导,多是依循现有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或遭遇纠纷作为出发点,而地方官员或权贵集团的独断专行或违法抗命正是其传递相关信息的核心所在,寄望于无数网民的关注并将事件信息扩散开去并形成一种社会压力,无非是将脱缰了的权力拉回到法律所框定的边界以内。
(17)更细致的历史描摹,参见[美]安东尼•刘易斯:《言论的边界: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简史》,徐爽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5月第1版,页3-7。(29)萧公权:《宪政与民主》,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4月第1版,页41。
它在表明社会大众的政治公议的重要性的同时,却又因为对公意主题的信息来源的未准确核实或无法核实,将自己陷于搭上有反社会或危害社会之虞的不利境地中。由于公权力本身的缘故而使得特定个人或群体无法获得全部真实信息,因此人们传递不必然为真的信息或讨论一些虚假之辞就势所必然。【关 键 词】网络谣言/信息公开/政治公议/事件解套/宪法正义 一、网络谣言的表与政治公议的里 网络谣言似乎已经成为当下中国互联网生态乃至中国政治生态的一大病灶。(34)[美]弗朗西斯•福山:《政治秩序的起源:从前人类时代到法国大革命》,毛俊杰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10月第1版,页16。
网民对这些问题所形成的聚光灯式关注,也充分说明了国民对法律公正、制度正义、权力透明运作、社会公正、权利救济等涵盖在宪政主义法权中的普遍议题的关注正与日俱增。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27)徐运红:《微博参政暗含治理风险》,载《环球时报》2011年7月29日,第3版。(29)否认民主政治生成和运作中的试错机制,也就是断然否认民主政治具有自我完善的可能性并将民主政治塑造为一种过于远离世事的理想,进而也就会切断国民从民主学习中习得民主品行的制度操作,进而使得理想的民主政治的出现遥遥无期。
(11)但既有的研究表明,如果传播媒介受制于权力管束而不具备信息真实的传输功能,国民获得公共信息以进行公共政治判断的可能性就会大大降低。(34)这就意味着政治国家顺从国民的集体政治愿景,是其取得合法性和治理绩效的重要前提。
宪政没有专门的学校,我们惟有从实行中去学习。网络谣言并不总是能够占据社会道义的制高点,传播过程即是解构过程,每一次传递并不总是增加其不真实的面向。
它在填补公民参与公共政治的信息赤字的同时,为建构良性的官民互动和公信机制提供了充分契机。国民如果对相关解决结果不满,仍可以按照宪法所设计的监督权和申诉控告权的逻辑,在宪法制度所容纳的合法框架内,依从法律程序的机制安排来寻求更为合理的解决方案。(33)尽管强势国家是民主政治的最重要前提,但按照宪政主义法权逻辑的顺势推导,国家权力必须接受法治和负责任政府的限制,国家必须依据公开和透明的规则来行使权力,再确保国家从属于民众愿望。如果不能有效地兑现这一承诺,在技术进步、法律意识生成、社会大势所带来的联动机制的共同作用下,这种话语叙事可能就成为对既有的国家权力秩序构造的反讽、恶猜和解构的所谓网络谣言了。当国民参与政治的动员能力随着技术手段的革新而得到大幅度增长的时候,民主政治却在组织化和制度化的拓展方面进展迟缓,(19)这种紧张在互联网的平面传播结构中被进一步放大。同样的道理,囿于政治公议在中国的先天环境的不足和后天环境的缺陷,其在秉公持议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夹杂着不真实、虚假的信息内容。
除此之外,谢耕耘的实证研究和数据分析还发现,和公权力对网络谣言喧嚣尘上的映像式判断完全不同的是,网络谣言在历年的公议主题事件中所占比例很低。网络谣言不是专门针对政治权力的集体对抗形式,它只是在特定的公意主题事件出现之后,有关信息不流畅而导致的一种信息自力救济形式。
如果给网络谣言的非法化解套,去除其中所蕴含的政治事件意味,也就意味着根本就不存在什么‘润物细无声般地严重消减政府权威和司法公信(21)的网络谣言。由于对互联网上所凝聚的基于政治公议而形成的公共舆论的生成机制及其价值的无知或无视,这种看法本身是幼稚可笑的。
当然,如果一味听任各种不实之词、小道消息、流言蜚语、说长道短在互联网上泛滥,那么,这种乱象并不能为民主政治的有效建设提供任何助益。如果将这些信息形式看做是一件具体事情所必然呈现出来的国民的宪法权利的机能形式,那么,让这类公共信息传递形式复归于社会常态和民主政治常理,从而体现为一种国民政治公议的信息联动机制,是一种基于对宪法解读的循法行为,这将成为现代国家获取政治治理的双赢结局:国民通过制度化的公议领域,有效地释放了不满和怨怼,并形成了国家治理所必需的真实信息前提。
(17)相比其他表达诉愿的更具有社会震荡效应的呈现方式,这种依靠众人窃窃的方式来传递和核实信息的方式,既有效地传递了相关信息背后的关注力量,也为权威机构在对凝聚在公意主题事件背后的民意的充分考量和对事件的适时介入以及对相关矛盾的消除提供了准确的信息参数。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如果承认政治公议的正当性和合宪性,建构让国民得以抒发其政治见解、对公共政治事件可以投以道义关注、对政治权力的运作洞然于胸、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对民主政治的制度化参与的平台,那么,也就不会从社会秩序、公权力的权威和公信力的层面来将围绕着公意主题事件而形成的小道消息和流言蜚语简单地予以事件化、敏感化了。政府在公共信息披露上的公信力状况,决定着政治公议的整体质量,是有助于实现相关事件的合法解决,还是停留在小道消息和流言蜚语的传播上。而公意主题事件的发生往往没有规律性,也别无征兆,一旦出现,官方如临大敌,尽遣解数予以隐瞒并寻求短时间内的弹压以保住不出事的外在表象,或者是在事态开始蔓延之后,选择性地报道从而引发社会揣测。
从这个角度来看,网络谣言在公意主题事件中频频现身,恰恰说明相关公共政治事件本身的信息公开化和增加透明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互联网领跑国家公权力机构和主流传播媒体,带来了两个方面的结果。
在这样悖论性的语境中,尽管其实质为国民寻求公共信息之不得不借助的信息渠道和政治公议形式,但由于形式体现为互联网上播散的未经官方核实的种种小道消息流布和喧嚣热议,并对公权力所塑造的信息系统以及话语权所构成的挑战,在公权力所结构的另一种政法话语系统中,也就自然而然地被贴上了网络谣言的标签。更不用说在这样的界定过程中将网络谣言和别有用心的一小撮不明真相的大多数群众这类蕴含着政治偏见和歧视的性质界定直接勾连到一起,更遑论在对网络谣言所指向的公共议题没有经过严谨的、系统的分析就率先将其和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样的刑法措词进行对接。
这种权能形式不是亟待公权力来商定其合法性的问题,除非其真的对特定个人的人格或财产造成不可挽回的影响。将相关事件信息向社会大众公开,也意味着聚集在相关事件背后,因为不同利益诉求的相互冲突而形成的社会紧张,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释放或缓解
(31)联邦政府的肯定行动是一种干预制度性歧视的更为积极主动的策略,根据11246号总统行政法令的规定,政府开始大规模干预传统的商业习惯和企业的社会责任,所有拥有50名员工和5万美元合同金额的联邦合同承包商,必须提交目标与任务纠偏计划,计划应当列明在未来的5年内企业雇用适格的少数族裔的数量目标与具体的执行方案,雇用目标必须是具有实际意义的、可实现的以及明确和详尽的,承包商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达到雇用目标,将必须承担合同终止、撤销、返还已付合同款以及取消未来投标资格的责任。纠偏行动就是消除少数民族结构性就业障碍,实现民族实质平等的主要法律手段,纠偏行动要求社会组织和机构采取积极的和有效的民族优惠措施:(1)克服历史上被边缘化群体代表性不足的问题。在劳动就业领域,制度性就业歧视和个体性就业歧视将相同的劳动者区分为不同的民族群体,仅因特定的民族身份而剥夺公民的劳动就业权利,这种不合理的差别对待违反了形式平等原则。我国政府一贯重视民族平等问题,为维护少数民族权益进行了长期的努力,并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⑥比如,少数民族人口面临语言文化障碍,西部教育水平和人力资本投资规模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状况加剧了这一障碍。当前,我国亟须通过就业纠偏行动缓解西部少数民族面临的结构性就业障碍。
二、纠偏行动具有保障就业公平的法律功能 当前,我国少数民族就业困难主要源于三种因素:制度性就业障碍、个体性就业歧视与结构性就业困境,其中,结构性就业困境是影响我国少数民族就业公平的主要原因。其次,在少数民族自治地方成立专门机构,监督少数民族就业纠偏行动的落实情况。
《宪法》第122条规定:国家从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帮助各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相对于制度性的就业障碍,结构性就业障碍是一种更为隐蔽和持久的不平等,甚至可以与形式平等原则共存,传统的反歧视法的禁止歧视原则重在防范故意的歧视行为,无法有效解决少数民族的结构性就业困境。